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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9日-三一重工诉奥巴马案对中企赴美投资的影响与启示

2014年7月19日-三一重工诉奥巴马案对中企赴美投资的影响与启示

  • 分类:公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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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7-19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2012年9月,三一重工的关联公司在美收购四家风电场项目公司,被美国总统以国家安全为由予以否决。

2014年7月19日-三一重工诉奥巴马案对中企赴美投资的影响与启示

【概要描述】2012年9月,三一重工的关联公司在美收购四家风电场项目公司,被美国总统以国家安全为由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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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9月,三一重工的关联公司在美收购四家风电场项目公司,被美国总统以国家安全为由予以否决。此后该公司提出诉讼,指控奥巴马政府越权。最新的进展是16日,“美国一家联邦上诉法院裁定,奥巴马政府在审查一桩外资收购项目时侵犯了中资公司拉尔斯控股公司(Ralls Corp.)的合法权利,该公司应当被允许质证。”其实这只是在二审法院获得阶段性进展,并无在实体问题上获胜,该裁决推翻了一位美国联邦法官去年做出的奥巴马政府胜诉的判决,可能迫使美国政府就其在国家安全审查中所用非机密信息与企业展开更多对话。

  其实该案件背后对于中国企业在美投资需要注意的事项更值得关注。能豆君特约了无所不能(caixinenergy)在美国华盛顿的资深律师无恙(笔名)为大家做解读,无恙此前曾在中国商务部工作。【干货】程序如下:

  判决对于三一重工以及中国企业的意义

  【无所不能 文|无恙】这是一份提气的判决,但对于三一来说,远远还不是胜利,这份判决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点:

  短期作用有限:三一不会有实际好处

  它并不能使得三一重新取得收购的资产,也不能使其如愿完成被禁止的并购交易,更不能让其产生哪怕是丁点儿的希望——因交易被禁止而获得美国政府的赔偿(美国法律明确规定,除少数例外情况外,政府享受国家主权豁免,无需作出经济赔偿)。因此,短期来看,对于三一来说,此案并不能带来什么特别大的实际好处;相反,在美诉讼不是无成本的,诉讼拖延时间长、律师费用等耗资甚巨、也无法起到短期的、立竿见影的效果。

  长期意义显著:为中资企业在美投资减少阻挠

  第一, 二审法院的这个判决,有助于敦促美国政府在考虑对中国公司和个人在美国境内的并购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机制中,不再是武断、粗暴地予以拒绝和禁止,以及在审查过程中极其有限的、甚至是不存在的信息沟通;而是应当给予更多的透明度,包括向被审查对象更多地沟通政府关注的因素和存在的顾虑,给予被审查对象更多的针对政府的顾虑,参与和提交信息、事实证据、进行自我辩护、解释说明、释疑解惑的权利和机会,影响政府的决策过程。另一方面,美国政府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中,应当更加地慎重,采用的标准更加严格,而不是随意地禁止。

  第二,如果未经最高法院推翻、也未经国会立法改变,二审法院的这个判决,确立并完善了美国的宪法判例,将给予美国联邦法院更大的权力,在形式上和程序上对美国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并且具体地,对政府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作法给予一定的约束。

  第三,二审法院的这个判决,法院明确发问:“其他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风电场也在该案涉及的军事基地附近,为何未被禁止?”这一问从侧面和客观上揭示了美国政府对待中国企业和个人在美并购活动的审查中采取的双重标准和不公平、不透明的审查方式,将促进未来中国企业和个人在美收购,减少阻挠、给予便利。

  第四,二审法院的这个判决以及相关诉讼,为三一重工在美国、中国、乃至世界,增加了知名度,提高了曝光率。

  第五,二审法院的这个判决,能够从侧面促进中美双边投资协议的谈判协商, 减轻乃至消除美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和其他方面的一些投资障碍。长期来看,对于中国企业在美经商、贸易和并购,起到积极正面的作用。

  一言以蔽之,三一发起诉讼这一具有勇气的开拓性举措,有利有弊。短视者,则认为其弊大于利;放眼长远和全局者,则认为其利大于弊。

  对于中国企业赴美投资、贸易的启示:

  第一,在确定投资项目之前要做好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聘用能力强、声誉好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投资者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可能涉及到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劳工、环境保护、金融合规等一系列问题。美国法律体系繁杂、牵涉问题众多,企业需要良好的法律意见和政策风险意见。例如,在本案三一的风电场投资中,一开始并未注意所收购的风电场位于在美国海军航空兵飞行和轰炸试验基地的范围内,也未充分了解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更未根据美国法律主动向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提出申报、要求通过国家安全审查。事实上,在美国政府收到海军部门提出的反对意见之后,三一才被动地卷入调查,此时为时已晚,陷入被动。

  第二,在遇到法律和政策风险后,在美国投资的企业应当及时、主动地运用美国法律赋予的权利,利用法律、政策、游说等多种工具,借助美国法律体系、政治制度分权制衡、利益多元的特点,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在这方面,三一做得不错,聘请了首都华盛顿宪法诉讼顶尖的Bancroft律师事务所、公认权威的诉讼律师Paul Clement(曾任美国司法部副部长级首席政府律师,该职位系代表美国政府在最高法院出庭的首席律师,乔治敦大学法学院教授), Viet Dinh(曾任美国司法部副部长,乔治敦大学法学院教授)等代表其诉讼。三一公司的大胆开拓精神和利用法律手段挑战美国政府政治决定的勇气值得其他走出去的国内企业学习和借鉴。

  第三,在美投资应当充分了解政治经济背景以及宏观政策大环境,充分地发挥政治磋商和沟通的作用,避开敏感的政治军事项目、敏感地区和敏感行业。同时,注意与投资对象当地的政府、社区和民众培育良好融洽的关系。

  第四,中国企业的对美投资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中美两国政府加强接触和沟通、磋商和谈判,也根本有赖于两国间从政府到民间加强互信;摈弃零和竞争思维、冷战敌对思维,创造有利于双方人民投资兴业的良好宏观政策大环境,才是根本解决之道。

  【涨姿势】目前媒体普通采用“三一重工诉奥巴马案”叙述案件,其实并不准确。该案的原告是三一重工的两位高管在美国特拉华州出资设立的一家名为罗尔斯 (Ralls)的公司,被告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以及其他人”(et al)。就是说,原告其实不是三一,第一被告也不是奥巴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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